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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3-12
標題 離婚夫妻如何申報子女免稅額。
類別 離婚夫妻子女免稅額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社會家庭結構的變遷,單親家庭儼然已非少數族群,一年一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五月開始辦理申報,離婚夫妻又面臨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爭吵窘境及精神折磨,邇來接獲單親媽媽電詢,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報扶養與前夫婚生兒子,惟該子之監護權歸屬前夫,稽徵機關是否會因此剔除其扶養兒子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是以夫妻離婚後,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子女雖成年但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亦同,其如實際已對子女為扶養時,仍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就該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離婚後就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故不因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之問題。至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而不致重複,自得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亦可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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