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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3-13
標題 欠稅人雖已遭禁止財產處分,仍可移送強制執行扣押薪資或存款等。
類別 稅捐保全與強制執行
內容 納稅義務人葉君來電詢問,其欠繳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已就所有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致其薪資遭扣押?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不同,所以葉君財產雖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分署仍得依據行政執行法就葉君的薪資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稅,並非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倘納稅義務人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仍須先繳清各項欠繳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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