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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3-19
標題 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即將展開!
類別 視障按摩業營業登記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對於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者(以下簡稱視障按摩業),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將採先輔導後核課方式辦理,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者,可改採查定方式課徵。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如有銷售按摩勞務行為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除屬技藝自力營生之人即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外,國稅局將輔導並視實際情形給予適當期間補辦營業登記,於輔導期內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補稅免罰,惟本次輔導作業不適用於經營者為明眼人之按摩業。 國稅局另指出,視障按摩業已辦理營業登記者,除自行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外,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目前為4萬元)者,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且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20萬元)之限制。 國稅局表示,本次輔導視障按摩業補辦營業登記作業,將採分階段方式辦理,以營業規模及銷售額較大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請尚未辦理營業登記之視障按摩業者,儘速向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洽詢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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