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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3-30
標題 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類別 酬勞員工之進項稅額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電話詢問,該公司以國內各量販店、百貨業等發行之禮券,做為犒賞員工之三節禮物,其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按「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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