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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07
標題 利用人頭虛報薪資,小心遭罰。
類別 利用人頭虛報薪資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冒用人頭虛報薪資,經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外,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人也會觸犯稅捐稽徵法之刑事責任。 該局表示,最近查獲某家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取得現職員工之配偶或親屬身分資料,無僱用之實卻謊報渠等人員薪資,經國稅局分析發現,渠等人頭與現職員工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如配偶或姪子等),且當年度申報所得極低或無應納稅額,又查得公司支付渠等人頭之支票,兌現人均為該公司所使用的人頭帳戶,顯見資金有回流情形,確認該公司虛報薪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無僱用員工之實,不可冒用人頭虛報薪資,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營利事業已有虛報薪資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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