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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14
標題 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類別 小規模營業人進貨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自100年11月起已無免罰之適用。 該局日前配合司法單位查核被檢舉逃漏稅之甲公司,依查得之資料,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予小規模營業人時,皆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除補稅處罰外,向該公司進貨之小規模營業人,亦因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指出,因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額之計算是由稽徵機關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導致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經常未取具進貨憑證,讓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有短漏開發票之機會,且以往在輔導設帳期間,小規模營業人未取得憑證,係依財政部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7號函釋規定,暫免處罰。惟因目前已無輔導設帳期間,前開財政部66年函釋已不合時宜,已不再援引適用,所以類此情形自100年11月起不再免罰。 該局特別呼籲,不論是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皆應依規定取具進貨憑證,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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