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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20
標題 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所得稅。
類別 私人借貸利息所得
內容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民眾如有將資金貸予他人收取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收入,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漏報,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需加處罰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故心存僥倖,未將利息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該局最近查核個人大額現金存提時,即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存款帳戶有數千萬資金存入,經深入追查,發現其向多人借款作為營業周轉,並支付上百萬元的利息,經查相關貸款人並未將收取之利息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因此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除上述查得漏報借貸利息收入外,該局亦發現有民眾短漏報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等不需辦理扣繳之所得,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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