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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23
標題 租屋自住之租金支出在列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以節稅!
類別 租金支出列報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在5月到來,可以節稅的訊息千萬別錯過!家中子女在外求學或謀職,租屋的租金支出,記得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列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扣除時,所支付的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夫婦,租屋自住每月租金7仟元,兒子就讀某大學並住校,宿舍費用每學期8仟元,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租金支出10萬元($7,000×12+8,000×2=100,000);另外假若甲君夫婦自住每月租金1萬元,兒子住宿費用每學期5仟元,雖然實際租金支出為13萬元($10,000×12+5,000×2=130,000),但申報時僅能列報12萬元租金支出。   該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本項扣除額時,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之上限為12萬元,且勿再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免遭致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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