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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25
標題 新婚佳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
類別 新婚佳偶申報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故辦理結算申報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時,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避免造成虛報配偶免稅額而遭處罰。 該局指出,近來審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常見納稅義務人列報100年初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免稅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需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納稅義務人100年初辦理結婚登記者,其婚姻效力始於100年度,亦即99年度尚未具有婚姻關係,故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為100年5月已具夫妻關係,而於100年5月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夫妻合併申報,致發生虛列免稅額之情形。 該局提醒新婚之納稅義務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1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以免因虛列配偶免稅額而遭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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