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2-04-26
標題
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國稅局事先提醒您。
類別
申報綜所稅錯誤類型
內容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展開,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就民眾以往經常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大眾注意,以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一、免稅額 (一)配偶及扶養親屬 1.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或服役中子女之免稅額。(如:列報21歲於補習班上課無正式學籍之子女免稅額) 2.誤報所得年度未出生子女之免稅額。(如:101年1月出生的子女,100年度列報子女免稅額) 3.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如:母親於99年度死亡,100年度列報直系親屬免稅額) 4.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1年2月結婚,100年度列報配偶免稅額)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為82,000元,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為123,000元。 7.誤報受扶養親屬(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為薪資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列報扶養甥女的母親為國民小學老師)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中獎獎金)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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