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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30
標題 個人100年度出售預售屋獲利者,請記得於今(101)年5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類別 申報100年預售屋獲利
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1日開跑,個人去年如有買賣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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