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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01
標題 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實際支付之當年度租賃收入中減除。
類別 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房屋為達出租目的所產生之修繕費用,因其金額龐鉅,是否能於房屋未來出租之年數內平均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如係以出租為目的,且於當年度有租金收入者,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檢附合法之支付憑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修繕費用未及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之租賃收入,按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自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另房屋實際修繕年度內無租金收入者,其修繕費用不得在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項下減除,亦不得延至次年度或申請自上年度之租賃所得項下減除。 該局呼籲,無論房屋修繕金額大小,均應於實際支付修繕費用當年度之租金收入項下減除,如當年度無租金收入即不得列報減除,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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