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2-05-02
標題
宗教團體若有銷貨或勞務收入者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類別
宗教團體有銷貨收入
內容
高雄市小港區某寺廟謝女士詢問:本寺廟有立案登記,收入來源有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及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貴寺廟因有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收入,係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其不符合上揭免申報規定,故應要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表示: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直接向國稅局總局、分局或各稽徵所洽詢。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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