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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09
標題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可享有進項稅額10%的減稅優惠
類別 小規模營業人之進項憑證
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索取進項憑證,並提醒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優惠權益:應取具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利事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進項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如下:甲小規模營業人,101年1至3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營業稅額3,500元,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10,000元,得扣減10﹪,應納稅額為2,500元﹝3,500元-(10,000元×10﹪)=2,500元﹞。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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