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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10
標題 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可否列報租金扣除額?
類別 學校宿舍費vs.租金扣除額
內容 蘇太太來電詢問子女就讀大學所繳交的宿舍費可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換言之,只要其子女就讀的大學在國內且當年度未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則學校註冊所繳交的宿舍費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查詢、下載之學費扣除額,無法單獨將宿舍費列示,故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附註冊時所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舉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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