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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23
標題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申報年度。
類別 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付年度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或就學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無論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期間有無跨越年度,亦不論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為一次付清、半年一付、每月一付……等不同繳付方式;或因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宿舍費併同註冊費一併繳付,皆應以課稅年度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金額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 國稅局提醒您!申報租金支出須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確實填寫,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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