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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28
標題 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2萬5,000元。
類別 雙燃料車減徵貨物稅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達成空氣污染物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鼓勵汽車業者自行開發或引進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財政部除於100年1月26日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外,鑑於能源危機與全球氣候暖化現象等威脅,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油氣(LPG)雙燃料車減徵貨物稅規定,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業經 總統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 該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之實施,新增訂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2萬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增訂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減徵貨物稅期限為5年,即自100年12月30日至105年12月29日止,於減徵該等車輛期間,應有助於民眾換購油氣雙燃料車之意願,並鼓勵汽車產業投入研發節能、低污染之車種,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發展等目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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