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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31
標題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類別 捐贈體育事業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至所稱「體育事業」之範圍如下:(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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