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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6-02
標題 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請依規定時限開具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扣繳憑單填發出租人。
類別 承租人扣繳後未申報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出租人反映,聲稱其房屋出租予承租人經營小吃店,每月所收取之租金已由承租人扣繳稅款,惟承租人行踪不明,迄未取具承租人所填發扣繳憑單,今欲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處理?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如該扣繳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踪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且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承租人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前述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請承租人密切注意,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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