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財稅證字
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 2012-06-04
標題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網路申報者,如有須檢具之證明文件,應在本(6)月11日前寄交國稅局。
類別 100年度綜所稅之證明文件
內容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在101年6月11日前,以掛號直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但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自行繳款資料(繳款書、交易明細表等)等單據,則無須寄送。   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資料及教育學費資料列報扣除者,可免另檢附上開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未包含於查詢扣除額資料範圍內之其他證明文件,如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及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等,仍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該署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應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寄送稽徵機關,俾免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新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