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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6-06
標題 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
類別 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
內容 高雄巿營業人電話詢問:其經營之公司因景氣不佳,無營業額之情況下,是否仍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籍狀況屬正常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有營業人因營業狀況不佳,已連續數期未購買統一發票,故以無實際銷售額為由,未按規定申報營業稅,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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