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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6-18
標題 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是否可以於次年列報扣除?
類別 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
內容 納稅義務人陳君詢問:其公公在99年過世,有部份的病房費在100年度支付且提供正式醫療收據,由於100年度已無法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那麼在100年度支付的醫藥費還可以扣除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雖然受扶養親屬已於99年度死亡,但依據財政部70/05/21台財稅第34064號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死亡,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仍可以列於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規定予以列舉扣除。 因此陳君100年度支付公公的醫藥費仍可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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