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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9-06
標題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類別 機關團體有銷售行為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制度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故現行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情事,其就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以求公允。   舉例而言,某財團法人學校教職員人數眾多,基於提供給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適當之教學環境及節省校務支出與增加財源,對外出租場地供營業人經營餐廳、理髮廳、交誼廳及設置販賣機等並收取租金,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查獲補稅並移送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予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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