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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9-11
標題 個人欠稅未繳,名下銀行存款將被強制執行。
類別 欠稅未繳強制執行銀行存款
內容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屆滿30天後仍未繳納時,依規定稽徵機關即應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只要查得納稅義務人銀行帳戶內有存款餘額,行政執行分署會對銀行發出執行命令,要求銀行即日起不得讓納稅義務人提領存款。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欠繳99年度綜合所得稅5萬餘元,經移送強制執行,查得其名下銀行存款近10萬元,於是行政執行分署發出執行命令,銀行亦立即依照甲君欠繳稅款加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自甲君存款中扣除並開立銀行支票,寄送受款人國稅局,繳清甲君全數欠稅。   該局說明,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皆是執行之標的,且執行金額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因此,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承擔額外損失。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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