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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0-05
標題 機關團體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如何才能免納所得稅!
類別 機關團體vs.所得稅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曾接獲某基金會詢問,該會想將101年度部分收入留供以後年度使用,但又擔心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致不能享受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該基金會若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擬訂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連同年度收支結餘表及申請書(公文),送請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審核查明再核轉財政部同意後,就可先行保留不受70﹪金額的限制,並可享受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再度提醒,報經核可的使用計畫,一定要按照計畫去做,且金額要全數使用完畢,否則將被全數核課(而非剩餘部分)該所得發生年度的所得稅,但如果原報經核可的計畫,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歸責基金會本身者,則可再擬訂變更後計畫,重新再申請。基金會可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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