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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0-16
標題 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有所得者,不可單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類別 綜所稅申報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根據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發現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未成年子女打工之所得,或將該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遭國稅局依法合併歸戶課徵,除補稅外還被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因此,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類此情形,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重新詳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並在右上角註明「第2次申報」及第1次辦理申報日期、收件編號(或檔案編號)等字樣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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