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2-10-19
標題
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一同出租時均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類別
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
內容
高雄市陳小姐詢問:土地、房屋分別屬於不同所有權人,分別訂定租賃契約一同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可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關於該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財政部有頒訂為固定資產出租之租金收入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因此陳小姐若是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該土地是否與其地上之房屋一起出租,若是即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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