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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0-22
標題 輔導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類別 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將實地派員訪查,核實調整其查定銷售額,並循序漸進妥善輔導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符合社會正義。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銷售額雖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主管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該局實地派員訪查時,將考量輔導對象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依實際營業狀況覈實調整查定銷售額,並填註「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訪查報告表」,必要時得請負責人於訪查表上簽名。 該局指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稽徵機關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且同時依查得之資料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開徵稅款。 該局呼籲,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請於期限前領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並建立誠實納稅的優良形象,增加營業額,開創雙贏局勢。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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