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財稅證字
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 2012-10-26
標題 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類別 利用網路銷售貨物
內容 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各行各業無不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燕窩,並未取得統一發票。甲君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燕窩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計5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回新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