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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0-31
標題 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課稅規定。
類別 證所稅之課稅規定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將課徵綜合所得稅,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維持課徵基本稅額,其餘證券之交易所得仍維持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102至103年個人出售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就設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採雙軌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及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者。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4年起個人出售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除有上述情形之一,及其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者,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外,其所得以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算課稅之方式,係由證券商就源扣繳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課稅,當股價指數達8,500~9,499.99點,按出售金額1‰設算所得扣繳20%;股價指數達9,500~10,499.99點,按出售金額2‰設算所得扣繳20%;股價指數達10,500點以上,按出售金額3‰設算所得扣繳20%。 核實課稅之方式,係由納稅義務人依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後之所得,按15%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惟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抵,不足扣抵以0計算;又出售長期持有滿1年之股票,其交易所得以半數課稅;出售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之股票,其交易所得以1/4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買賣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就設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者,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採設算課稅,如欲採核實課稅,應於今(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102年起採核實課稅,經選定後年度中不得變更,是請審慎評估後再作選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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