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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1-02
標題 受扶養兄弟姊妹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得否列舉扣除?
類別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內容 高雄市張小姐來電詢問: 在學弟弟之人身保險費及在外房屋租金確實由其負擔,為何列舉扣除被扶養親屬弟弟之人身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卻全數遭到國稅局剔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之人身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包含勞工、軍公教、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繳納金額得全數扣除。至於得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 據此,民眾應該注意,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尚非受扶養親屬之關係就可列報,若非直系親屬,縱使確由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所負擔,全數仍然不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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