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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1-12
標題 自102年1月1日以後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將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再列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範圍。
類別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將不再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而改列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按15﹪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101年8月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原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惟自102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前述股票者,將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其相關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1.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其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減除,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2.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3. 出售持有滿1年以上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其交易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4. 關於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另對於前款持有滿1年以上之持有期間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該局呼籲,101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仍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其有交易損失者,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仍得於次年度起3年內自應計入基本所得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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