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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1-19
標題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類別 停業期間須結算申報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勿因已核准暫停營業,當年度無營業額而不辦理結算申報,若發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等變動資料,恐因未申報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獲准停業期間為98年1月至98年12月,其於98年繳納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25,000元,未依規定申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本局裁處罰鍰7,500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已於98年1月申請停業,何來營業、如何分配所得予股東,及未收到滯報通知書等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次按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該公司既未依規定申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按所得稅法第114之3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7,500元;另該公司於98年2月23日繳納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納稅款及罰鍰金額25,000元,經計入當期該帳戶,因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超過3,000元,而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不因是否於年度中辦理停業而有所區別,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務必檢視相關資料是否依法填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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