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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1-29
標題 宗教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類別 宗教團體vs.結算申報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辧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局說明,已依法立案登記之宗教團體,縱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如符合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即可依「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宗教團體如有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及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或有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及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因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不符合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請自行檢視年度收入狀況,如有前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即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以免遭到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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