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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1-30
標題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類別 當登記事項有變更
內容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日後,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也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的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國稅局查核。如果有應納營業稅額,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處以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因此,營業人應該在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事實發生後,即時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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