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2-12-03
標題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於哪些情形下有優惠課稅措施?
類別
證所稅之優惠措施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度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開始課稅,若課稅方式是屬於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之課稅者,屬於長期持有之股票出售時,有下列兩項優惠: (1)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者,按交易所得1/2課稅。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股票,自上市、上櫃買賣開始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交易所得1/4課稅。 前述持有期間計算條件不同,個人應加注意以便做有利的規劃。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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