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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2-04
標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時其成本如何計算?
類別 信託行為之扣繳申報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法免徵營業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該局呼籲,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填具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前開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盡申報義務,才能真正受益不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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