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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2-07
標題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計算當年度所得額?
類別 小規模營業人改為使用發票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原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已非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規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所以必須設置帳簿、取具合法憑證,並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衡酌營利事業在核定屬小規模期間,多未保存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該局建議其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較為簡便。 該局進一說明,若營利事業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在新臺幣 3,000萬元以下,尚需符合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規定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等要件,始得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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