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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2-11
標題 房屋出租,房東請記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類別 房屋出租應報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出租取得租賃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之租賃所得,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最近陸續接獲房東電話詢問,有關承租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申請租金補貼後,房東因此稅負負擔增加等問題。該局表示,房屋出租房東取得之租金,屬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或費用(或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當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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