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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2-18
標題 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是否須辦理申報?
類別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仍應辦理申報,一旦查獲未申報,可以對該營利事業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同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表申報者,處7,500元罰鍰。另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 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勿因已核准暫停營業,當年度無營業額而不辦理結算申報,若發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等變動資料,恐因未申報遭處罰鍰。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務必檢視相關資料是否依法填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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