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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2-27
標題 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洽特定人認購應課徵贈與稅
類別 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構成贈與行為;惟若原股東係形式上放棄認股,而實質上卻籍由其對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特定人認購,而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雖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則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時,該增資股票對於每股內含股東權利將產生稀釋效果,認購價與股權淨值之價差具有實質經濟利益,即等同將新股認購權利無償轉讓予特定人而生贈與財產之實質效果,如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時,稽徵機關將以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與其自有資金支付之認股金額之差額為贈與金額核課贈與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 該局查獲一案例:甲公司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96年7月20日股東臨時會通過增資4,000萬元,發行新股400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元,並由董事會通過認股基準日為96年8月1日,逾期未認股,則視為棄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原始股東即董事長A君於該認股基準日前放棄增資認股權並洽子女認購223萬股,因A君對於洽特定人認購新股具直接之掌控力,又該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達13.8651元,高於認購價格10元,顯見A君藉由放棄認股權,實際是將擁有之認股權贈與子女,經輔導後乃就股權淨值與認股金額之差額補徵贈與稅計228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案件,其贈與日在100年11月1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規定裁處罰鍰,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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