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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6-10
標題 公司在未登記核准前之進項稅額可在辦妥登記後核實退還?
類別 未登記前之進項稅額
內容 某公司電話詢問,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可否辦理退稅? 國稅局表示: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經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退還其進項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除貨物或勞務外,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經查明確屬公司所有並使用,亦可退還其進項稅額。該局再次呼籲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可依規定辦理退稅,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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