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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6-27
標題 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不須課徵贈與稅!
類別 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
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之問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惟如有個別繼承人以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後,於分割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款項,因該次繼承而減少自身財產,且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時,該繼承人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債務共同償還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丙兄妹三人協議分割遺產,甲分得500萬元,乙丙各分得200萬元,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惟乙代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500萬元,乙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自身財產反而減少300萬元,且未向甲丙求償,是乙已免除甲丙應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共同償還之義務,該減少之財產300萬元,將視同對甲丙之贈與。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若有先行墊繳遺產稅或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時,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款項後再行分割,避免因誤解稅法之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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