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7-12-22
標題 兼營營業人記得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類別 兼營營業人稅額調整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6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計算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營同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併入次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調整。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5年5月設立,並取得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因甲公司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其申報105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免辦理年度調整,於申報106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再將105年5月至106年12月併同調整,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報繳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106年度有股利收入,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條規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並處5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