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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以變更負責人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方式轉讓他人經營,此時商號之營業人統一編號雖然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應負擔各自之租稅義務。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另補充說明,若是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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