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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關於查定課徵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28條及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金額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送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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