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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2-23
標題 本國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請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類別 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是否應取具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該條文係規範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由境外電商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時,該境外電商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本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又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本國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營業人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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