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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4-16
標題 「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
類別 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法」增訂的「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享有不超過1萬元免稅額,將自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首度實施。公益出租是指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 該局舉例,某「公益出租人」106年度出租一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則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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