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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6-11
標題 減資原因須為彌補虧損,投資公司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類別 減資彌補虧損vs.投損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能因股本龐大、資金閒置或連年虧損等各種不同原因辦理減資,因此投資公司能否因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而列報投資損失,尚須視減資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減資多為下列2種情形: 一、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累積虧損,透過股本沖銷虧損,藉以提升每股淨值,如被投資公司減資為此類情況者,營利事業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認列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採用現金減資者,通常係公司於營運一段時日後,其公司產能已足以應付目前需求,或產業狀態已達飽和,但手上持有充分且大量的資金,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因此辦理減資退回股東現金。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提早收回投資之資金,並未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故營利事業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度以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投資國內乙公司,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逐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6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40%。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投資乙公司成本5,0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4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2,0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必須注意被投資公司減資原因,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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