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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6-20
標題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
類別 存款繳遺產稅多數決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以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這些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者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2/3之同意就可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稅的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無其他現金,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如需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得申請,易造成欠稅並導致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雖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但此時繼承人必須額外負擔15%之滯納金。為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並有利於稅款徵起,因此財政部放寬規定,准許這一類的申請案件,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三人(應繼分合計3/4),申請以甲君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A4直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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